杭州要债:先诈骗后补借条怎么办
一、先诈骗后补借条怎么办
若诈骗后补写欠条,仍可能构成犯罪,因为其动机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。尽管补写欠条,但若无实际借贷合意和还款意愿,诈骗本质不变。反之,若有借贷合意和还款行动,可影响案件定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
【诈骗罪】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
二、先诈骗后补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
先诈骗后补借条的行为通常构成犯罪。诈骗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,即使事后补借条,也不能改变其诈骗的本质。
诈骗是以非法
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,也破坏了社会的诚信秩序。在法律上,应根据具体的诈骗数额和情节等因素,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。
总之,先诈骗后补借条的行为构成犯罪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三、先诈骗后补借条法律上如何认定
若先有诈骗行为,后补借条,在法律认定上需视具体情况而定。若诈骗行为与补借条存在因果关系,即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财物后为掩盖罪行而补借条,此借条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因为其并非双方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,而是诈骗的手段之一。然而,若补借条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,且借款事实确实存在,只是之前的借款过程存在一些误解或纠纷,那么借条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。但在这种情况下,诈骗行为仍应受到法律制裁。总之,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,以确定借条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责任。
如果先实施了诈骗行为,之后补写借条,这种情况仍然可能构成诈骗罪。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在这种情况下,即便后来补写了借条,但其初始的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,且行为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,就难以改变诈骗的性质。 然而,如果能证明在补写借条时,双方达成了真实的借贷合意,且行为人有积极还款的意愿和行动,可能会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。